编辑: qksr 2018-02-11

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内工作场所. 十

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内场所及经各级主管机关公告指定之场所及交通工具. 前项所定场所,应於所有入口处设置明显禁菸标示,并不得供应与吸菸有关之器物 . 第一项第三款及第十一款但书之室内吸菸室;

其面积、设施及设置办法,由中央主 管机关定之. 第十六条下列场所除吸菸区外,不得吸菸;

未设吸菸区者,全面禁止吸菸:

一、大专校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及其他文化或社会教育机构所在之室外场 所.

二、室外体育场、游泳池或其他供公众休闲娱乐之室外场所.

三、老人福利机构所在之室外场所.

四、其他经各级主管机关指定公告之场所及交通工具. 前项所定场所,应於所有入口处及其他适当地点,设置明显禁菸标示或除吸菸区外 不得吸菸意旨之标示;

且除吸菸区外,不得供应与吸菸有关之器物. 第一项吸菸区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吸菸区应有明显之标示.

二、吸菸区之面积不得大於该场所室外面积二分之一,且不得设於必经之处. 第十七条第十五条第一项及前条第一项以外之场所,经所有人、负责人或管理人指定禁止吸 菸之场所,禁止吸菸.

5 於孕妇或未满三岁儿童在场之室内场所,禁止吸菸. 第十八条於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之禁菸场所吸菸或未满十八岁者进入吸菸区,该场所负责人 及从业人员应予劝阻. 於禁菸场所吸菸者,在场人士得予劝阻. 第十九条直市、县(市)主管机关对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规定之场所与吸菸区之设置及管 理事项,应定期派员检查.

第五章 菸害之教育及宣导 第二十条各机关学校应积极办理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导.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心理卫生辅导机构及公益团体得提供戒菸服务. 前项服务之补助或奖励办法,由各级主管机关定之. 第二十二条 电视节目、戏剧表演、视歌唱及职业运动表演等不得特别强调吸菸之形象.

第六章 罚则第二十三条 违反第五条或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 次连续处罚. 第二十四条 制造或输入违反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或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之菸品者,处新台币一 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锾,并令限期回收;

届期未回收者,按次连续处罚,违规 之菸品没入并销毁之. 贩卖违反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或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之菸品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第二十五条 违反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令限期申报 ;

届期未申报者,按次连续处罚. 规避、妨碍或拒绝中央主管机关依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所为之取样检查(验)者,处 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第二十六条 制造或输入业者,违反第九条各款规定者,处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上二千五百万元以 下罚锾,并按次连续处罚. 广告业或传播媒体业者违反第九条各款规定,制作菸品广告或接受传播或刊载者, 处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锾,并按次处罚. 违反第九条各款规定,除前二项另有规定者外,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罚锾,并按次连续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者,处新台币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锾.

6 第二十八条 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者,应令其接受戒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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