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8-01-31

1 ― SDPR-2018-0060006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鲁科字〔2018〕122 号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 《山东省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 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增强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创新活力,推动实体 经济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创新 券管理使用办法》 .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件 ―

2 ― 山东省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 《科技部 发展改 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国科发基〔2017〕289 号)和《山 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 通知》 (鲁政发〔2018〕21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科研设 施和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增强创新 活力,激发创新潜能,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创新券的形式,依托"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 协作共用网" (以下简称"省仪器设备网" ) ,对省内中小微企业 和创业(创客)团队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企事业单 位(以下简称供给方)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相关的检 测、试验、分析等活动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条 创新券资金从省级财政科技专项中安排, 列入年度 财政预算. 创新券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 制度,遵循广泛引导、公开普惠、科学管理与专款专用的原则. ―

3 ―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 省科 技厅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检查、审核兑现、 绩效评价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省财政 厅配合做好政策制定以及资金保障工作. 第五条 各市科技部门负责本市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入 网审核、创新券审核、政策解读、使用统计等相关管理工作;

财 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六条 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 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负责为入驻企业和创业 (创客)团队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协助入驻企业和创业(创客) 团队申请兑现创新券等工作. 第七条 省科技厅在省仪器设备网基础上, 建设山东省创新 券管理服务平台,开展创新券的在线发放、审核、兑现、统计、 日常管理等工作.创新券的咨询服务、兑现材料核实、使用情况 统计分析等具体事务工作, 可由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完 成.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八条 本办法所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山东省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职工总 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 ―

4 ― 亿元,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与开展合作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供给方之间无任何隶属、 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 第九条 本办法所支持的创业 (创客) 团队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具备法人资格,还未注册企业;

(二)入驻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 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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