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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汽车 automobile 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或载货的机动车辆以及其他特殊用途的车辆. 3.2 M 类、N 类汽车 M and N types of automobile 用于载客(M类)、载货(N类)的机动车辆. DB37/ 2801.1-2016

2 3.3 特殊用途汽车 special use automobile 除M类、N类汽车之外的其他汽车,包括各类罐车、专用机动车等. 3.4 涂装工序 painting process 将涂料涂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过程,包括前处理、底漆、中涂、色漆、清漆、流平、烘干、密封胶、注蜡、车身发泡、图案和打腻等所有工序. 3.5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6 苯系物 benzene compounds 苯、甲苯、乙苯、二甲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及三甲苯(1,3,5-三甲 苯、1,2,4-三甲苯和1,2,3-三甲苯)合计. 3.7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气体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VOCs排放浓度 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8 厂界 boundary 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 所或建筑物边界. 3.9 厂界 VOCs 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boundary VOCs reference point 标准状态下厂界VOCs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mg/m

3 . 3.10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汽车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 3.11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的汽车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

4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实施时间 现有企业及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和表2的限值. 4.2 汽车涂装生产线 VOCs 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 汽车涂装生产线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应符合表1规定. DB37/ 2801.1-2016

3 表1 汽车涂装生产线排气筒 VOCs 排放限值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mg/m

3 )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kg/h)

15 m≤H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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