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8-01-21

地理标志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 该商品的特定质量、 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 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4―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 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作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 的标志. 本办法所指的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 注册,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 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第三条 品牌培育要体现 分布广泛、逐级推高、层次合理 的发展原则,符合我区经济结构特点和未来的发展趋势. 支持有一定规模的工业园区和镇街设立商标品牌辅导站,为 企业提供便优质便捷的国内(际)商标注册、商标变更、商标侵 权保护、防止商标抢注、品牌建设辅导、商标质押等服务. 广州市著名商标重点培育对象为具有先进技术、优质管理和 市场认可度高的新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建设着重提升我区具有一 定规模和行业影响力的产品和服务,保护传统特色和自然特征, 提高商标品牌知名度,发挥 商标富农、商标兴企 的作用,带 动当地农业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传统手工业品牌化经营. 省级或国家级品牌建设重点培育以下行业、产品: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

(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市场占有率较高,实 物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

(三)有利于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 ―

5 ― 转变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 第四条 区品牌奖励所需资金在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产 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办法的制定、统筹、实施.区 农业局负责农业类广东省名牌产品的培育、管理工作,区市场监 管局负责农业类广东省名牌产品以外的品牌培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农业局、区市场监管局积极支持品牌单位的品牌 管理工作,指导品牌单位充分发挥品牌作用,支持品牌单位做好 品牌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二章 奖励额度和限制 第七条 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第八条 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复评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

15 万元. 第九条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第十条 对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第十一条 对首次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单位, 一次性给予每 个商标奖励

30 万元;

延续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奖励

10 万元;

停 止延续后又重新获评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视为延续. 第十二条 对首次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的单位, 一次性给予每 ―

6 ― 项产品奖励

30 万元;

复评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的奖励

10 万元;

停 止复评后又重新获评广东省名牌产品的视为复评. 第十三条 对首次获得广东优质品牌的单位, 一次性给予奖励 每项产品

30 万元;

复评获得广东省优质品牌的奖励

10 万元;

停止 复评后又重新获评广东省优质品牌的视为复评. 第十四条 对获得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 励20 万元. 第十五条 对获得广州市著名商标的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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