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2018-01-02
icash 2.

0 电子票证 定型化契约更新日期 :2018/12/26 Page-1 icash 2.0 电子票证定型化契约 兹向爱金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机构」)申购 ? 记名式 icash 2.0,本契约於中华民国 年月日经申购人携回审阅(契约审阅期 间至少五日),并同意下列条款之内容. ? 无记名式 icash 2.0,发行机构於交付 icash 2.0 时应於背面或其他书面记载重要事 项,并於持卡人使用 icash 2.0 时视为同意本契约. 发行机构资讯如下:

一、 发行机构识别标帜:

二、 消费争议处理申诉(客服)专线:0800-233-888 或(02)2657-6388

三、

网址:http://www.icash.com.tw/

四、 地址:台北市内湖区瑞湖街

101 号3楼

五、 客服信箱:service@mail.icash.com.tw 第一条 契约之适用围及法源依 本契约适用於本发行机构所发行之记名式与无记名式 icash 2.0 电子票证. 依傅缱悠敝し⑿泄芾硖趵 、 「电子票证定型化契约本」及「电子票证定型化契约 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规定办理. 第二条 名词定义

一、 电子票证: 指以电子、磁力或光学形式储存金钱价值,并含有资料储存或计算功能之晶片、 卡片、凭证或其他形式之债,作为多用途支付使用之工具.

二、 发行机构: 指经主管机关核准后,依电子票证发行管理条例发行电子票证之机构.icash 2.0 之发行机构即爱金卡股份有限公司.

三、 持卡人: 指以使用 icash 2.0 为目的而持有 icash 2.0 之人.

四、 特约机构: 指与发行机构订定书面契约,约定持卡人得以发行机构所发行之 icash 2.0,支付 商品、服务对价、政府部门各种款项及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之款项者. 更新日期 :2018/12/26 Page-2

五、 icash 2.0: 指发行机构经主管机关核准,依「电子票证发行管理条例」发行以「icash 2.0」 为名称之电子票证.

六、 无记名式 icash 2.0: 指发行机构发行,供不特定人使用之 icash 2.0,采商品出售方式,无押金.

七、 记名式 icash 2.0: 指仅供持卡人本人使用并享有挂失服务之 icash 2.0.

八、 递延性商品或服务: 系持卡人预先付款后,分期或分次取得之商品或服务. 第三条 申购 icash 2.0 系采商品出售方式,持卡人所支付之购买金额为购买 icash 2.0 之对价,并非 押金,持卡人於终止使用 icash 2.0 时,不得请求发行机构退还当初申购 icash 2.0 之金 额. 持卡人如擅自向非经发行机构认可之其他第三人购买 icash 2.0,发行机构对於该 icash 2.0 之功能及效用不负任何责任,该持卡人亦不得主张本契约之相关权利. 记名式 icash2.0 申购人应将基本资料堤钤仂渡昵氡砀窀骼 , 并依发行机构规定提出 真实正确之有关资料或证明文件,发行机构保留申请核准与否之权利. 前项申购人填载之基本资料有所变动时,应以书面通知发行机构,但发行机构依政府相 关规定发行特种卡片者,依其规定. 同一持卡人购买 icash 2.0 达50 张或新台币

50 万元者,应依主管机关规定出示身分证 明文件并由发行机构加以记录.发行机构如有合理事证可认持卡人之购买行为有异常情 事时,发行机构得保留拒绝个人或组织提出的多次、高价值或重复的购买等权利. 第四条 保密 发行机构自身及其所签特约机构对於申购人申请或持卡人使用 icash 2.0 之资料,除其 他法律或主管机关另有规定者外,应保守秘密. 发行机构不得利用持卡人资料为第三人从事行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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