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7-12-3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专户累计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 及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 或"本保荐机构" )作为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邦股份"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应就拓邦股份第四届董事会

2012 年第

2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专户累计利息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意见.

拓邦股份于

2012 年3月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

2012 年第

2 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专户累计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 ,决定将无刷直流电机及智能控制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1,378.39 万元及募集资 金专户中累计的利息 424.5 万元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1、截止

2011 年12 月31 日,无刷直流电机及智能控制项目共投入募集资金 3,102.51 万元,已建设完成并投产运营.公司通过议价、招标等方式较好的控制 了机器设备的采购成本;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注重工程费用的控制、监督和 管理,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减少了工程项目的开支.该项目已达到建设目标, 并节余募集资金 1,378.39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承诺投资的项目均已完成, 除上述项目节余 资金外,募集资金专户中尚有累计利息 424.5 万元;

公司将把该笔资金用于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2、本次将投资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专户累计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事宜已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 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事宜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方能实施.

3、本保荐机构认为:在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完成后,将项目投资 节余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专户累计利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可以缓解公司流动资 金压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未违反其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使用计划,也不违反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同意 拓邦股份将无刷直流电机及其智能控制器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专户累 计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及 募集资金专户累计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小虎 李国强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3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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