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7-12-30

3、履约能力分析 截止本说明书公告之日, 所有承诺人共持有成发科技 9,000 万股非流通股股 份,且除成发集团持有的 2,150 万股质押于银行外,该等股份上不存在任何权属 争议,也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所有承诺人 并保证,在成发科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不进行对实施该方案构成实质性 障碍的行为. 成发集团对上述利润分配比例和注入优质资产的承诺具有完全的履约能力.

4、履约风险防范对策 所有上述承诺是在非流通股股东在综合考虑自身的财务状况、 流通股股东利 益、成发科技未来前景、股票投资价值的基础作出的,具有完全的履约努力. 在对价安排执行后, 承诺人将委托成发科技董事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将承诺人所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股票在承诺期限内根据承 诺要求进行锁定.同时,保荐机构亦将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公司和非流通股股 东履行承诺的情况予以监督和指导. 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补充保荐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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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诺事项的违约责任 成发集团、黎明集团、北航大学、涡轮研究院和成都航院保证:如因不履行 或不完全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将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6、成发集团、黎明集团、北航大学、涡轮研究院和成都航院声明 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 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本保荐机构认为,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具备履行其承诺事项的履约能力,其所 作承诺具备可操作性,其履约保证是切实可行的.作为保荐机构,光大证券将履 行持续督导的职责,持续关注非流通股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督促其及时履行承 诺.

六、保荐机构意见 针对成发科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是在公司董事会的协助下,非流通股股 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 见的基础上形成的,遵循了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思路,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权 益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3、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并不改变光大证券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 的结论.

七、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 14-16 楼 法人代表:王明权 联系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号码:021-68819320 保荐代表人:熊莹 项目主办人:余健 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补充保荐意见书

7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补充 保荐意见书》之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徐浩明 保荐代表人:熊莹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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