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7-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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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序号 考点 考频 考点一 物的种类 考点二 物权变动的原因与公示方式 考点三 共有制度 考点四 善意取得制度 考点五 建设使用地权 考点六 抵押权 考点七 质押权 考点八 留置权 2019《经济法》高频考点:物的种类 我们一起来学习 2019《经济法》高频考点:原物与孳息.本考点属于《经济法》

第三章物权法 律制度

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的内容. 【内容导航】 :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2.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3.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4.原物与孳息 【考频分析】 : 考频: 复习程度:熟悉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高频考点】 :原物与孳息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1)流通物是指可自由进入市场流通之物,绝大多数动产以及不动产中的房屋均属流通物;

(2)限制流通物是被法律限制市场流通之物,如文物、黄金、药品等;

(3)禁止流通物则是法律禁止流通之物. 2.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 消费物是指依其性质只能一次性使用或让与之物,如粮食、金钱等,非消费物则相反. 3.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不因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减损其价值的物,如米、酒等.反之,如牛、汽车等则属不可 分物. 4.原物与孳息 (1)孳息是指物或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 律产生的物,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由一定法律关系产生的物. 【解释】原物与孳息是两个独立的物. http://www.chinaacc.com/ 中华会计网校 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www.chinaacc.com

2 (2)孳息的权利归属 ①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

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②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2019《经济法》高频考点:物权变动的原因与公示方式 我们一起来学习 2019《经济法》高频考点:物权变动的原因与公示方式.本考点属于《经济法》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二节物权变动的内容. 【内容导航】 : 1.物权变动的原因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考频分析】 :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与主观题的常设考点. 【高频考点】 :物权变动的原因与公示方式 1.物权变动的原因 (1)基于法律行为――物权行为 (2)非基于法律行为 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 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解释】上述

3 项中,物权变动不以公示为前提.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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