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2017-12-07
清华法学 T s i n g h u aU n i v e r s i t yL a wJ o u r n a l V o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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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 ) 民法分则物权编应当规定 物权法定缓和原则 杨立新目次

一、《 物权法》起草中对物权法定缓和规定的起起落落及原因

二、《 物权法》否定物权法定缓和给民事司法造成的困境

三、《 民法总则》规定物权法定原则对民法分则物权编立法的影响

四、民法分则物权编规定物权法定缓和的理由和办法

五、结语 摘要物权法定和物权法定缓和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统一构成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以保障 市民社会物权领域的秩序和自由.

我国 《 物权法》只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没有规定物权法定缓和, 使物权法定原则过于僵固并绝对化,因而对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型物权无法予以确认,限 制了物权领域的私法自治,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民法总则》第119条规定了物权法定 原则,也没有规定物权法定缓和,仍然是不全面的,难以实现民法物权领域的秩序与自由的统一.因此,在制定民法分则物权编时,应当规定好物权法定缓和,使民法典能够顺应经济体制深化改革,实 现经济转型的需求,使新出现的物权能够得到确认,实现促进经济发展、繁荣市场的立法目的. 关键词 物权法定 物权法定缓和 秩序 自由 民法分则物权编 我国 《 物权法》第 5条只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没有规定物权法定缓和,使在社会实践 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虽然符合物权的要求,但因没有被法律规定为物权的权利的认定及争议 ・

4 1 ・ 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科研课题 编纂我国民法典的重大问题研究 (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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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9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的解决,成为了法律障碍.刚刚通过的 《 民法总则》 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也没有规定物权 法定缓和,因而这样的法律障碍并没有消除.笔者通过本文,阐释民法分则物权编应当规定 物权法定缓和的理由和办法,借以推动民法分则物权编的进一步完善,以切合社会和市场经 济发展的需求.

一、《 物权法》 起草中对物权法定缓和规定的起起落落及原因 ( 一)起草 《 物权法》对规定物权法定缓和的大起大落 在我国目前民法单行法的立法中, 《 物权法》的立法时间最长.我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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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年开始参加 《 物 权法》的立法活动,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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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7年 3月该法通过,经历了 5年时间.可以说, 《 物权法》起草过 程的风风雨雨,我是经历者之一.仅就 《 物权法》究竟只规定物权法定原则还是适当规定物权 法定缓和的争论,立法草案大起大落,鲜明地体现了两种立法思想的针锋相对. 最早的物权法定原则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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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年的 《 物权法 ( 草案) 》第一次审议稿,后来写进 《 民法 ( 草案) 》第二编的 物权法 第 3条,即: 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由本法或者其他有关物权 的法律规定. 这里规定的是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此后的 《 物权法 ( 草案) 》直到第四稿,都 是这样规定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经过激烈争论,终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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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年 8月 《 物权法 ( 草案) 》第五 次审议稿的第 3条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特征的 权利,视为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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