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2017-11-10
5-1-8-1 西 西部 部证 证券 券股 股份 份有 有限 限公 公司 司首首次 次公 公开 开发 发行 行股 股票 票并 并上 上市 市的 的补补充 充法 法律 律意 意见 见书 书( (七七)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六层 邮政编码:100033

电话:(8610)6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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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9 6/F,Financial Street Center,No.

9 Financial Street road,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33, P. R.C. Tel:(8610)6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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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9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 君泽君[2011]证券字 2007-114-7-1 号致: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与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项法 律事务委托代理协议》,本所受托作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已于

2007 年12 月11 日出具了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君泽君[2007]证券字

0114 号),于2008 年3月20 日出具了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 (君泽君[2008]证券字 2007-114-2-1 号)和《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君泽君[2008]证券字 2007-114-2-2 号),于2008 年6月2日出具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 (君泽君[2008]证券字 2007-114-3-1 号),于2008 年6月30 日出具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君泽君[2008]证券字 2007-114-4-1 号),于5-1-8-2

2008 年8月19 日出具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

(五)》(君泽君[2008]证券字 2007-114-5-1 号),于2009 年3月30 日出具了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

(六)》(君泽君[2009]证券字 2007-114-6-1 号). 本所现对发行人自2009年1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间的重大事项 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以及各补充法律意见书的 补充,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以及各补充法律意见书有不一致之处的,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及各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 生变化的内容,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披露. (引言)

一、 定义与释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本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下列用语在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中使用时应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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