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7-10-21
创科实业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69) 代表委任表格本公司订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任何续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本人吾等 (1) 地址为 为创科实业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股份 (2) 股之登记持有人, 兹委任 (3) 大会主席或 (3) 地址为, 为本人吾等之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本公司订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

18 号中环广场

35 楼雷格斯会议中心会议室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藉以考虑并酌情通过 (不论有否修订) 召开上述大会通告内所 载之决议案,并於该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上代表本人吾等以本人吾等之名义按以下指示对上述决议案进行投票;

如无作出 指示,则由本人吾等之代表自行酌情投票.

普通决议案 赞成 (4) 反对 (4) 1. 省览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账目与董事会及核数师报告 书. 2. 宣派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 30.00 港仙. 3. (a) 重选 Horst Julius Pudwill 先生为集团执行董事. (b) 重选 Joseph Galli Jr. 先生为集团执行董事. (c) 重选 Peter David Sullivan 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d) 重选张定球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e) 重选 Johannes-Gerhard Hesse 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f) 授权董事会厘订彼等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酬金. 4. 续聘德勤 ? 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本公司之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订其酬金. 5. 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i) 倘属配发及发行股份 以换取现金,其数额以不超过决议案通过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 5% 为限;

及(ii) 倘属配发及发行股份以换取现金以外之代价,其数额以不超 过决议案通过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 (减去依衔 (i) 项配发及发 行之任何股份) 之20% 为限.* 6. 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回购不超过决议案通过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 10% 之股份.* 7. 待第

5 项及第

6 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授予董事一般授权将根

6 项决议案所 回购股份加入根

5 项决议案可能配发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数额内.* 8. 批准并采纳二零一七年认股权计划.* * 决议案全文载於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寄发予本公司股东之通函内之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日期: 签署 (5) : 附注: 1. 用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 2. 请填上本代表委任表格所代表以 阁下名义登记之股份数目.倘无填上股数,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为代表所有以 阁下名义登记之本 公司股份. 3. 如拟委任大会主席以外之人士为代表,请将 「大会主席或」 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填上所拟委任代表之姓名及地址.本代表委任表格之每项 更改,均需由签署人简签示可. 4. 重要提示U 阁下如欲投票赞成决议案,请在 「赞成」 栏内加上 「√」 号. 阁下如欲投票反对决议案,请在 「反对」 栏内加上 「√」 号.如无在 栏内加上任何 「√」 号,则 阁下之受委代表有权自行酌情投票.对召开大会通告所载以外但正式提呈大会之任何决议案, 阁下之受委代 表亦有权自行酌情投票. 5. 本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 阁下或 阁下以书面正式授权之代理人签署;

如股东为法人团体,则必须加盖公司印鉴或由公司负责人或获正 式授权之代理人签署. 6. 本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 (如有) 或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 会指定举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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