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7-10-15
公告 2018年5月18日 星期五 公告热线: 0571-87054412

87054448 11 法院公告2018年5月18日(2018 ) 浙0212民初5824号 余文敬: 本院受理原告胡杰诉被告余文敬民间借 贷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证据 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告知书、 权利义务告知 书、 诉讼风险提示书、 民事裁定书 (转普) 、 开庭传票 等.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 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本案定于2018年8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 区人民法院姜山4号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 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213民初1598号 童波、 童伟星: 原告彭超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 案, 本院已立案, 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 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 合议庭成员告知书、 诉讼风 险提示书、 开庭传票、 廉政监督卡、 外网查询告知书. 原告彭超的诉讼请求: 1.童波、 童伟星立即付清轧钢筋 劳务费118 254元, 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款清日止, 以 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的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由童波、 童 伟星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 即视为送 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 15日.本院定于2018年8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 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213民初2087号 严善国: 原告印亚浪诉被告严善国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 本院已立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 诉通知书、 外网查询告知书、 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 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 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 8月14日9时1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合议 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张莉莉、 人民陪审员徐恩琴、 王建 龙, 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604民催10号 申请人杭州峡湾实业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一 份遗失, 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决定受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现予公告.

一、 公示催告申请人: 杭州峡湾实业有限公 司.

二、 公示催告的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一份 ( 汇票号码: 31300051/46351061, 出票金额为132433.87元, 付款行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出票人为浙江亚厦装 饰股份有限公司, 收款人为杭州峡湾实业有限公司, 该票 据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 出票日期为2018年3月22日).

三、 申报权利的期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

四、 在申报权利期间内, 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 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 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 转让该票据权 利的行为无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604民催9号 申请人杭州峡湾实业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一 份遗失, 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决定受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现予公告.

一、 公示催告申请人: 杭州峡湾实业有限公 司.

二、 公示催告的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一份 (汇票号 码: 31300051/46344425, 出票金额为120000元, 付款 行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出票人为浙江亚 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收款人为杭州峡湾实业有限公 司, 该票据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 出票日期为2018年2 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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