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7-10-03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7)湘0703 执1021 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左喜斌,男,1963 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 湖南省邵东县仙槎桥镇钢厂村

17 组65 号.

被执行人:黄建国,男,1964 年4月12 日出生,汉族,住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停车场综合楼 A 区四单元

402 号. 被执行人:叶小英,女,1969 年4月19 日出生,汉族,住 地同上.系黄建国的妻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2017)湘0703 民初

1054 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 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黄建国、叶小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建 国、叶小英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履行以下义务:偿还左喜 斌借款本金

190 万元及利息(从2016 年6月10 日起至借款偿还 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 2% 的标准支付) ,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

26900 元、执行费

21400 元.但 被执行人黄建国、叶小英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

2017 年6月1日以(2017)湘0703 执保

217 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建 国坐落在武陵镇迎宾社区东旭小区的房屋(房产证号:常鼎房权

2 证武陵镇字第

22371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黄建国坐落在武陵镇迎宾社区东旭小区的房屋 (房产证号:常鼎房权证武陵镇字第

22371 号) .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建平审判员周建军审判员陈劲松二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蔡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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