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7-09-23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 Gazette of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2017年8月1日 第5号(总第1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要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7年6月30日)1 -1- 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

2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7年6月30日)1

28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 文号:汇发〔2017〕15号 发布日期:2017/06/02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 波市分局,各全国性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加强银行卡境外交易监测管理,维护银行卡境外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 外 汇局 )决定开展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采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范围 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提现和消费交易信息,不含非银行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提 供的境外交易.

(一)银行卡境外提现信息采集范围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金融机构柜台和自动取款 机等场所和设备发生的提现交易.

(二)银行卡境外消费信息采集范围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发生 的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消费交易. 本通知所称境内银行卡,是指境内发卡金融机构(以下简称 发卡行 )在中国境 内发行的各类银行卡清算机构标识的银行卡,包括但不限于借记卡、信用卡(贷记卡和 准贷记卡).

二、报送主体 发卡行应以法人(总部)为单位,汇总本行全部境内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后集中报 送. 对于借记卡与信用卡境外交易信息不具备合并报送条件的发卡行,可以将本行的借 记卡与信用卡境外交易信息分别报送.

三、报送时间 发卡行应于北京时间每日12:00前报送上日24小时内本行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遇节 假日不顺延. 银行卡境外交易采集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自9月2日起首次报送9月1日境外交易 信息.

四、报送渠道 外汇局于2017年9月1日上线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银行卡管理 系统 ),通过数据接口方式或界面方式采集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 数据接口方式是指发卡行开发数据接口程序,使用外汇局消息传输系统(MTS), 实现自身银行卡系统与银行卡管理系统对接,报送和接收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界面方 式是指发卡行直接登录银行卡管理系统网页,报送和接收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 具备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发卡行,原则上应使用接口方式与银行卡管理系统对 -3- 接;

不具备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发卡行,可以选择接口或界面任一方式与银行卡管理 系统对接.发卡行应通过网络专线接入外汇局外部机构接入网,实现与银行卡管理系统 对接.

五、报送要求 发卡行应按照外汇局规定的要素和格式(详见附件1《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采集规 范》)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

(一)发卡行应确保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因冲正、错报等原 因导致报送信息有误和漏报,发卡行应按照规定及时修改并补报正确信息.

(二)发卡行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实行零报送制度.凡是开通银行卡境外交 易功能的发卡行,均应按要求报送信息,未发生境外交易应进行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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