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7-09-19
立法会 Legislative Council 立法会 CB(2)1688/14-15号文件(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 档号: CB2/BC/7/13 《物业管理服务条例草案》委员会 第十 一次会议纪要 日期:2015年 5月 4日 (星期一 ) 时间:下午4时 30分地点:立法会综合大楼会议室

2 出席委员 : 谢伟铨议员 , BBS (主席)胡志伟议员 , MH (副主席 ) 石礼谦议员 , GBS, JP 王国兴议员 , BBS, MH 陈健波议员 , BBS, JP 叶国谦议员 , GBS, JP 谢伟俊议员 , JP 梁家杰议员 , SC 毛孟静议员 易志明议员 麦美娟议员 , JP 郭伟强议员 缺席委员 : 涂谨申议员 何秀兰议员 , JP 李慧琼议员 , JP 张国柱议员 何俊贤议员 梁志祥议员 , BBS, MH, JP 锺树根议员 , BBS, MH, JP

2 出席公职人员:议程第 I项 民政事务总署助理署长 (4) 郭伟煜壬 , JP 民政事务总署高级政务主任 (4) 黄文忠先生 律政司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林少忠先生 律政司政府律师 卓芷颖女士 列席秘书 : 总议会秘书 (2)2 梁淑贞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

8 易永健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

5 郑乔丰女士 高级议会秘书 (2)6 苏淑筠小姐 议会事务助理 (2)2 张毅敏小姐 经办人/部门I.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立法会CB(2)1359/14-15(01) 及(02) 、 CB(3)583/13-

14、 CB(2)1761/13-14(02)至(04)、 CB(2)2014/13-14(01) 、 CB(2)2189/13-14(01) 、 CB(2)22/14-15(03) 及(04) 、 CB(2)82/14-15(02) 和CB(2)191/14-15(03)号文件 ) 法案委员会进行商议工作(会 议过程索引载於附件 A). 经办人/部门32. 法案委员会讨论2015年4月21日上次会议的 续议事项(立法会CB(2)1359/14-15(01) 及(02) 号文件),并由条例草案第36(7)条开始,继续逐项审议 《物 业管理服务条例草案》(下称 条例草案 )的条文(立法 会CB(3)583/13-14号文件). 3. 法案委员会审议至条例草案第46条. 政府当局须作出的跟进行动 政府当局4. 法案委员会要求政府当局就委员及法案委员会法律顾问所提出的事项(载 於附件B)提供书面回应. II. 其他事项 下次会议日期 5. 主 席提醒委员,法 案委员会将於 2015年 6月 8日 (星 期一)下 午 4时 30分举行下次会议,继续逐项审议条例草案的条文. 6. 议事完毕,会议於下午 6时2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议会事务部

2 2015年 6月 10日附件A《物业管理服务条例草案》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过程日期:2015年 5月 4日 (星 期一)时间:下午4时 30分地点:立法会综合大楼会议室2时间标记发言者主题需要采取的行动000452 -

000547 主席主席致开会辞.2015年 4月 21日上次会议的续议事项000548 -

001137 主席政府当局政府当局简介其对委员在法案委员会2015年 4月 21日会议席上所提事项作出的回应(立法会CB(2)1359/14-15(02)号文件).

001138 -

002042 主席王国兴议员政府当局王国兴议员提述由7个 专业团体提交的联署意见书(立法会CB(2)1248/14-15(02)号文件), 并表示该等专业团体对拟议的物业管理人发牌准则仍感关注.政府当局回应时表示,当局草拟订明详细发牌准则的附属法例时,会充份考虑规管物业管理行业谘询委员会及其他持份者(包 括相关专业团体)的 意见.政府当局阐述为现有物业管理人作出的拟议过渡安排,让他们作好准备以过渡至新设的发牌制度(立法会CB(2)1298/14-15(01) 号文件第8至10段). 主席及王国兴议员促请政府当局继续与该7个 专业团体沟通,取他们对拟议的物业管理人发牌准则的意见,以及向法案委员会汇报讨论结果或所达到的共识(如 有的话). 政府当局须向法案委员会汇报(请参阅附件B第1(a)段)002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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