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2019-09-01
公告 2019年2月2日 星期六 公告热线: 0571-87054412

11 当事人: 俞雯 (现)住址: 西湖区转塘街道龙王沙村205之3号你(单位) 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一案, 本 机关于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西城法罚告字 [2017]第01555 号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具体内容如 下: 经查明, 当事人俞雯于

2017 年5月5日20 时20 分在 西湖区转塘街道转塘路与鸡山东路交叉口不经过专用 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 当事人俞雯经营一家招牌为 吃 货烤肉 的餐饮店, 该店无营业执照, 经检查, 厨房内有 灶台一个, 有煤气瓶及食用油和龙虾等食材, 油烟通过 鼓风机直接排入大气, 现场有明显烧制痕迹, 菜单上有 各样炒菜烤肉菜名, 现场有多位顾客正在用餐.

经调查 核实, 当事人俞雯承认该店为其所有, 制作炒菜、 烤制食 品时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根据西湖区环 境保护分局 《关于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油烟无组 织排放认定的复函》 ,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不经过专用烟 道无组织排放油烟的行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 证照片

4 张, 《现场笔录》

1 份, 当事人 《调查询问笔录》

1 份,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西湖区环境保护分局认定 的复函复印件2份. 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 《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 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

(一) 项的规定, 根据 《杭州市服务行 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

(二) 项和 《杭州市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的规定, 本机 关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第 三十二条之规定, 你 (单位) 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 内向本机关 (联系人: 蔡政维

电话:

85129299 地址: 文三 西路9号402室) 提出陈述、 申辩, 逾期不陈述、 申辩的, 本 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 法送达的, 公告送达.因无法直接送达你, 特此公告 送达.此公告自送达之日起, 经过

60 日, 即视为送 达. 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一九年二月二日 送达公告当事人: 郑健 (现)住址: 杭州市西湖区双流村599号你(单位) 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一案, 本 机关于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西城法罚告字 [2017]第01940 号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具体内容如 下: 经查明, 当事人郑健于

2017 年5月25 日开始在晚上 18时至次日凌晨2时在西湖区转塘街道鸡山路象山人家 南面围墙内空地内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 于2017年6月8日20时50分被执法队员查处, 当事人郑健 经营一家招牌为 小叶烧烤 的烧烤摊, 该店无营业执 照, 经检查, 在户外放置一台烧烤炉制作烧烤, 烧烤产生 的油烟不经过处理直接排放至大气中.至查处时, 当事 人的员工正在制作烧烤, 烧烤的食材有肉串、 白菜等. 经询问, 当事人郑健承认该店为其所有, 确认制作烧烤 时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根据西湖环保分 局关于油烟无组织排放认定的复函, 当事人存在不经过 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有限的行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 据有取证照片2张, 《现场笔录》 1份, 当事人 《调查询问笔 录》 1份,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 《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 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

(一) 项的规定, 根据 《杭州市服务行 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

(二) 项和 《杭州市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的规定, 本机 关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第 三十二条之规定, 你 (单位) 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 内向本机关 (联系人: 蔡政维

电话:

85129299 地址: 文三 西路9号402室) 提出陈述、 申辩, 逾期不陈述、 申辩的, 本 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受送达 人下落不明, 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公告送达.因无法直接送达你, 特此公告送达.此公告 自送达之日起, 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一九年二月二日 送达公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永康高圣机电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永康高圣机电 有限公司签订的 《债权转让协议》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 乌分行受托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担保债权、 违约金债权、 损失赔偿权、 利息债权)依 法转让给永康高圣机电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特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 (或义务承担人) ,从公 告之日起向永康高圣机电有限公司履行相关义务.永康高圣机电有限公司作为上述资产的受让方, 现公告要求债务人及 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 从公告之日起向永康高圣机电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 责任或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特此公告 联系

电话:

1385890529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永康高圣机电有限公司 2019年2月2日注:

1、 清单中 担保人 包括保证人、 抵押人、 出质人, 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 务人、 合同编号、 债权金额、 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 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18年7月21日的贷款本金余额, 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永康高圣机电有限公司的利 息、 罚息、 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已经 进入诉讼程序的, 并已由原债权人或处置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 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 金额为准.

3、 若借款人、 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 改制、 歇业、 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 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 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序号

1 借款人名称 浙江米罗工贸有限公司 本金 28,000,000.00 欠息 8,948,892.45 债权合计 (基准日为2018 年7 月21日) 36,948,892.45 保证人/抵押人 浙江米谷电器有限公司、 东阳市万马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应矗、 程英萍、 吴宁、 吴 单位: 人民币元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徐晓菁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徐晓菁签订的 《债权转让协议》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受托已将 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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