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7-09-10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 应当按 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 一合同项下的磋商. (4)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 人承担连带责任. 1.6 本项目将执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规定,具体要求为: (1)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

9 (2)查询渠道: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 采购网(www.ccgp.gov.cn);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 将经查询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 潜在供应商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 与其他磋商过程 文件一并保存;

(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本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在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 点(含)之前存在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书 供应商资格要求 中所述 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得参与磋商. 1.7 分包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 目的实际情况,将拟在成交后将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 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 得再次分包.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 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 程的质量向成交供应商负责,成交供应商与分包人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 带责任. 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8 保密 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 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9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 注释. 1.10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1 踏勘现场 1.11.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 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1.11.2 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责任和风险. 1.11.3 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供应商 利用的资料,采购人不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 1.11.4 除采购人原因外,供应商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由 此引起的连带责任和费用负责.

10 2 磋商文件 2.1 磋商文件的组成 本磋商文件包括: (1)竞争性磋商邀请书;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和标准;

(4)合同条款;

(5)工程量清单或报价方式 (6)工程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响应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 件的组成部分. 2.2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2.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 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 2.2.2 供应商如有疑问可以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予以澄清. 2.2.3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 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 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 以书面 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不足5日的, 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 件截止之日. 通过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参加磋商的,澄清修改和更正内容将在磋商公告发 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2.2.4 供应商应在收到澄清或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或根据澄清通知中要求的时间内, 将加盖公章的回执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确认已 收到该澄清.否则,视为同意和接受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 2.3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磋商文件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 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送达质疑函的方式以书面形 式一次性提出质疑.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 疑函的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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