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7-09-05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 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 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 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

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 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 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 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 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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