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7-07-30
此乃要件请即处理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联交所」 ) 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表明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 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的股票经纪或其他注 册证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琥珀能源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的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送交 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Amber Energy Limited 琥珀能源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0) 建议重选董事发行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本公司董事会之函件载於本通函第3至5页.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星期五) 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铜锣湾告士打道281号香港怡东酒店二楼岸涛厅一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 「股东周年大会」 ) ,有关通告载於本通函第10至13页. 股东周年大会的代表委任表格随附於本通函.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 代表委任表格印列的指示填妥该表格,然后且无论如何不迟於股东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间 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 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亲身出席股东周年 大会或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目录―i―页数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3 附录一 ― 建议重选董事之履历

6 附录二 ― 购回授权之说明文件

8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0 释义―1―在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二零一三年年报」 指 本公司二零一三年年报 「股东周年大会」 指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星期五) 上午十时正 假座香港铜锣湾告士打道281号香港怡东酒店二楼岸涛厅 一厅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组织章程细则」 指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 (经不时修订) 「联系人」 指 上市规则所定义者 「董事会」 指 董事会或获董事会正式授权的委员会 「本公司」 指 琥珀能源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 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股份代号:90) 「关连人士」 指 上市规则所定义者 「控股股东」 指 上市规则所定义者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不时的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后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确认当中若干资 料的最后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经不时修订) 「组织章程大纲」 指 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 (经不时修订)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释义―2―「普星聚能」 指 普星聚能股份公司 (前称上海普星聚能有限公司) ,根 中国法律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的普通股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 指 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 指 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3―Amber Energy Limited 琥珀能源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 (股份代号:90) 执行董事: 柴伟 (总裁兼董事长) 黎振宇 非执行董事: 裴少华 李金泉 独立非执行董事: 谢志文 姚先国 俞伟峰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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