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7-07-10

2、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旅游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 会于

2013 年6月8日联合发布,行业标准) (以下简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所列伤 残项目的, 保险人依照该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 并按评定结果所对 应的给付比例与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则 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 根据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评定原则按较严重的等级标准给付, 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 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在保险期间内, 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给付 保险金.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列明的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 金额为限, 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时, 保险人对该被 保险人的伤残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意外身故保险金额.

3、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 括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保 险人承担以下保险金给付责任,且给付保险金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支付的符合保单签发地基本医疗保 险主管部门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必要的、合理的治疗费用(每次事故门诊、急诊检查费以

300 元为限) ,保险人扣除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并扣除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取得 部分或全部补偿后, 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没

2 有载明免赔额及比例的,保险人在扣除

100 元免赔额后按 8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自 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

住院治疗的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 日为限. (3)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适用费用补偿原则, 即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 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 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 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通过各种途径获得的医 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及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二)可选保障

1、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七日内身故, 保险人 按约定的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急性病抢救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抢救治 疗发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 直接用于治疗的必要的、 合理的治疗 费用, 保险人在约定的急性病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 保险人对突发急性病抢救医疗费用保险 金给付责任最长至抢救开始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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