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2017-07-04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Da Hua Certified Public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19]001361 号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018 年度) 目录页次

一、 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2

二、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发行债 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1-4 第1页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9]001361 号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联创电 子)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 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 ).

一、董事会的责任 联创电子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募集资金 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联创电子募集资金专 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第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 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联创电子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 大华核字[2019]001361 号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第2页 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 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 联创电子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 、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联创电子

2018 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联创电子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联创电子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 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丁莉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玲娜 二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 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专项报告 第1页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231 号《关于核准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 承销商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 年4月20 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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