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7-06-29

5 个工作日内划付 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持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 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36 元 (其中,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4 元, 扣税 0.0104 元;

每股送红股 0.1 股,扣税 0.01 元,共计每股扣税 0.0204 元) .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 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836 元 (其中,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4 元, 扣税 0.0104 元;

每股送红股 0.1 股,扣税 0.01 元,共计每股扣税 0.0204 元) .如该类股东认 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 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通过香港联交所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 对于通过 沪股通 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 (包括企业和个人)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 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 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对于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 得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0836 元(其中,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4 元,扣税 0.0104 元;

每股送红股 0.1 股,扣税 0.01 元,共计每股扣税 0.0204 元) .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 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 (4)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按照税前每股 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4 元派发. (5)其他说明 本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来源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公司本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股本 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股本 送股 转增 合计

一、 有限售条件流通 股份(非流通股) 160,000,000 16,000,000 48,000,000 64,000,000 224,000,000

二、 无限售条件流通 53,340,000 5,334,000 16,002,000 21,336,000 74,676,000 股份(流通股)

1、 A 股53,340,000 5,334,000 16,002,000 21,336,000 74,676,000

三、股份总数 213,340,000 21,334,000 64,002,000 85,336,000 298,67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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