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2017-06-20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Da Hua Certified Public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19]003592 号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018 年度) 目录页次

一、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2

二、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1-19 第1页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9]003592 号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万邦达)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 称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

一、董事会的责任 万邦达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证 监会公告[2012]44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 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万邦达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 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万邦达募集资 金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 大华核字[2019]003592 号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第2页 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 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 万邦达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 、深圳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 格式指引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万邦达

2018 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万邦达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万邦达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 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专项报告 第1页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帐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10]95 号文《关于核准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 核准,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本 公司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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