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7-05-16
1 附件 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 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的通知》 (国发〔2014〕21 号)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 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 导意见》 (国发〔2016〕33 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市场公平 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20 号) 、 《国务 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国发〔2015〕49 号) 、 《关于对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 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7〕1943 号) 、 《国家发 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财金规〔2017〕1798 号)等 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家政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 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商务部、中央组织 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科技部、公安部、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 通运输部、水利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

2 电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公务员局、民航局、全国 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就家政服务领 域严重违法失信责任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家政服务领域经营活动中违反 《家庭服 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11 号, 《家庭服务业管理 暂行办法》中 家庭服务业 等同于 家政服务业 ) ,以及其他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有关主管部 门确认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 惩戒对象) ,包括: (1)失信家政服务企业;

(2)失信家政服务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 员(以下统称失信人员) .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合奖惩子 系统.商务部通过该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家 政服务领域失信责任主体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动态.各部门按 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家政服务领域失信责任主体实施 联合惩戒.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

三、联合惩戒措施

(一)商务主管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

3 1.失信企业和人员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 重处罚. (实施单位:商务部) 2.失信企业和人员不可享受家政服务领域的支持政策,如培训 补贴、企业培育、保险补贴等. (实施单位:商务部)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3.各行政管理部门在主管领域内限制、暂停或取消对惩戒对象 的政策性资金支持. (实施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有关部门) 4.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实施单位:财政部) 5.限制取得政府供应的土地. (实施单位:国土资源部) 6.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 通运输部、水利部) 7.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8.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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