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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0日 星期四 法治雅安 公益普法 特刊首席编辑/魏秋菊 校对/魏秋菊 组版/魏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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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 特4 暑假期间, 广大未成年人纷纷 利用难得的假期开展课外活动, 从 篮球、 足球、 乒乓球等体育运动到游 泳、 滑冰等休闲健身活动, 都备受大 家青睐. 然而, 在运动中, 难免会出现受伤 的情况.学生金某于课间休息期间, 在校内参加自发组织的篮球活动过程 中, 与其他同学发生碰撞后受伤. 在伤病治愈后, 金某将其受伤 地所在学校诉至法院, 要求学校承 担赔偿责任. 案件回放: 未成年人 在课外活动中受伤

2015 年12 月17 日, 原告金某 (16 岁) 与同学卢某 (16 岁) 均为石 棉县某中学学生.他们于课间休息 期间, 在校内参加自发组织的打篮 球活动.打篮球过程中, 双方发生 碰撞, 造成金某受伤. 在发现金某受伤后, 学校工作 人员立即处置, 及时将金某送到医 院进行治疗, 并通知了其家长. 经医院诊断, 金某为手骨骨折, 治愈后, 金某诉至法院, 请求学校承 担赔偿责任. 案件处理: 学校不承担 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查认定, 篮球体育运 动本身具有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的 风险, 这种对抗性必然具有冲撞、 抢夺、 进攻、 防守的基本运动行为, 因 进攻防守运动本身就存在较多的身 体接触, 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鉴于该 项运动的性质决定了参与者难以避 免面临潜在的人身危险, 参与者自 愿参加篮球运动, 应属于自愿承担 危险的行为. 本案中, 金某虽为未成年人, 但 其已具备相应的认识和判断能力, 应当知道参加篮球活动可能存在的 危险, 但仍主动参与其中, 属于自愿 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后果及风险. 金某受伤后, 被告中学的工作 人员及时将其送至医院治疗, 并通 知家长, 系尽到了相应的职责.最终, 法院对金某请求某中学承担赔 偿责任的请求, 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认识风险 保障安全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方 学校是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 办法官表示, 对于学生在教育机构 学习、 生活期间, 受到人身损害, 教 育机构如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 和国侵权责任法》 作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 幼儿园、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 习、 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幼儿 园、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 担责任, 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 管理 职责的, 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 他教育机构学习、 生活期间受到人 身损害,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 尽到教育、 管理职责的, 应当承担责 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 生活 期间, 受到幼儿园、 学校或者其他教 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 由 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 学校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 的,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 金某系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 应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方中 学对其受伤存在过错, 未尽到全面 合理的教育、 管理职责, 但金某未向 法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且被告方 中学在金某受伤后, 其工作人员及 时将金某送至医院治疗, 并通知家 长, 系尽到了相应的职责, 故对金某 请求某中学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 予支持. 法官提示, 学生在校期间, 经常 自行组织或者由学校组织参加一些 体育竞赛活动.而体育竞赛, 既具 有群体性、 对抗性, 又具有一定危险 性, 特别是篮球、 足球等人体发生直 接冲撞的对抗性竞赛, 很容易出现 人身损害后果.任何人参加这样的 体育运动, 都应当意识到风险, 结合 自身实际参与其中. 刘晓晶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周昆 服务信息 淘汰 黄标车 保护青山绿水 资料图片 本报地址: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金凤街10号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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