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7-04-23

(二)标的资产的由来及现状 上述标的资产为本公司利用配股资金于2000年委托南宁中燃公司的前身南 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南管燃气公司 )建设,双方约定:工程 建设完工经验收合格后将该管网资产移交给本公司, 并由本公司租赁给代建方南 宁中燃公司的前身南管燃气公司使用,双方据此签订了《代建协议》和《租赁协 议》 ,本公司依据协议的约定累计支付了9,061万元的项目工程款,该管网工程于 2002年4月建设完成. 项目工程完工后, 本公司要求南宁中燃公司的前身南管燃气公司按协议约定 向本公司移交该管网资产, 但对方拒不履行移交管网资产的义务并占为已用,也 未向本公司交纳资产使用租金. 本公司就该管网资产移交和管网资产租金支付事 项多次与南管燃气公司协商未果后, 于2005年12月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 广西高院 )提起诉讼,要求南管燃气公司向本公司移交其为本 公司代建的南宁管道燃气供气管网资产并支付拖欠本公司的管网租金. 广西院于

2006 年8月1日对本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驳回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公司败诉,本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最高院受理了本公司 的上诉申请,经审理于

2007 年4月30 日以[2006]民二终字第

234 号《民事判决 书》对本案作出判决:撤消广西高院[2005]桂民二初字第

4 号《民事判决》 ;

南 管燃气公司于

2002 年4月30 日代建完工的价值 113,898,207.22 元管网资产的所 有权归本公司所有;

南管燃气公司向本公司支付相应的租金. 最高院对南管燃气供气管网资产纠纷案终审判决后,本公司向法院申请执 行判决, 但南管燃气公司以本公司与其的债权债务尚未结清为由,一直未将该资 产移交本公司.该管网资产状况良好,目前为南宁中燃公司使用.

(三)标的资产的账面值 上述标的资产原值为113,898,207.22元人民币, 已累计计提折旧57,054,962.77 元,截止2012年6月30日账面净值为68,443,169.99元.

(四)标的资产的评估概况

1、评估机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该公司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从业资格

2、评估报告编号:天兴评报字(2012)第88号

3、评估基准日:2011年12月31日

4、评估结论:截止评估基准日

2011 年12 月31 日,最高院第

234 号判决书 判决本公司拥有的南宁市管道燃气供气管网资产的评估值为 5509.44 万元人民 币,具体的评估结果见下表: 金额单位: 人民币万元 项目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A B C=B-A D=C/A* 100%

1 其他应收款 102.51 146.44 43.93 42.85

2 固定资产 7,205.61 8,087.76 882.15 12.24

3 其他应付款 2,724.76 2,724.76 - -

5、评估方法介绍 本次评估对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采用成本法,因固定资产__管网资产租 赁使用,本次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具体如下: (1)其他应收款的评估方法 其他应收款为应收代垫诉讼费.对于应收代垫诉讼费,评估人员查阅了最高 院第

234 号判决书, 并与南方食品账面金额进行核对.考虑到结算对象经营状况 良好, 故评估人员预计坏账损失为零.其他应收账款以经核实后账面值减去评估 风险坏账损失后的余额确定评估值. (2)固定资产的评估方法 收益现值法是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 并选用适宜的折现率进 行折现,然后累加求和,得出被评估资产的评估价值.因委估资产由产权持有者 长期租赁给南宁中燃公司经营, 故本次采用收益法对其进行评估, 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P――评估值 An――收益额 r――折现率 n――管网资产收益年限 ――到期后回收的残值 (3)其他应付款的评估方法 其他应付款账面值为应付工程款及其利息,本次评估按账面值核实并函证确 认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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