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2017-04-14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 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CEC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CEC 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於 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 限公司) 公布於二零 零 三年 四 月三 十日, 本 公司 与其全资 附 属公 司 高雅 线 圈制 品 有限 公司(作 为 原担 保人) 及 一组银 行订 立一 项三 年期 之可 转让 有期 贷款 之协 议,其 总额 为165,000,000港元,有关 协议载有有关本公司之控股股东须履行若干特定责任之条件. 本公布乃根愀哿辖灰姿邢薰局と鲜泄嬖蛴τ弥敢 19项第3.7.1段之规定而作 出. 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三十日, CEC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CEC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与其 全资 附 属公 司 高雅 线圈 制 品有 限 公司 (作为原担 保人) 及一 组 银行 订 立一 项三 年期之可转 让有 期 贷款 之协 议(「该 协议」 ) , 其总 额为165,000,000港元(「该项 信贷」 ) . 该 项信 贷将 会用作提早偿还就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所订立为数100,000,000港元之有期贷款及循环 信贷协议下之所有本公司现有尚未偿还之债务,该项信贷之余额将用作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南 京之铁氧体颗粒项目之开发,以及用作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一般营运资金.於本公布日期, 本公司尚未提取该项信贷,预期将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一笔过提取该项信贷之全数金额. 根 协 议之 条款, 倘 发生 (其 中包 括) 下列任何 一 项事 项 ,则 将会构成 违 约事 项:1. 本公 司主 席林伟 骏先 生(「林先 生」 ) 及本 公司 之控股 股东 Ka Yan China Development (Holding) Company Limited ( 「Ka Yan」 ) 合 共实 益拥 有之 本公 司已 发 行股 本未 能多 於任 何其 他人 士 (包 括 一致 行 动之 人士) 所拥有者 ;

或2. 林先生及Ka Yan合共实益拥有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未能达到最少35%;

或3. 林先生不再为本公司之主席或不再积极参与本集团之管理事务及业务;

或4. 林先生或Ka Yan出售、过户转让、转让、抵押或处置彼等各自实益拥有之全部或部份本 公司股份;

或5. Ka Yan不再由林先生之家族信托Ka Yan China Family Trust ( 「该信 托」 ) 所全资实益 拥有;

或6. 林先生之直系亲属不再成为该信托之唯一受益人. 倘出现任何上述违约事项,则在本公司接获一项就此发出之通知后,(i)该项信贷将即时被取 消;

(ii)根孟钚糯奂萍吧形闯セ够蛏星分锌钕罱词钡狡诔セ;

及或(iii)该项信贷 将立即成为要求即还之款项. 於本公布日期,Ka Yan乃本公司之单一最大控股股东,持有404,008,996股本公司股份,占本 公司已发行股本约 58.3%.林先生於合共407,840,996股本公司股份中拥有权益,占本公司已发 行股本约58.8%,其中 3,832,000股由林先生实益拥有,而404,008,996股则由Ka Yan持有,Ka Yan由该信托最终实益拥有.该信托之受益人乃林先生之配偶及其未满十八岁之子女. 本公司在有关之披露责任继续存在之情况下,将会在日后之季度、中期及年度报告内就此作 出披露. 承董事会命 主席 林伟骏 香港,二零零三年四月三十日 请同时参阅本公布於香港经济日报及南华早报刊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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