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7-03-01

2465 平方公里. 第七条 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 2016-2035 年. ―8―

第一章 应急避护场所总体布局 第八条 防灾避护单元 防灾避护单元是以常见自然灾害为主的重大灾害发生时, 政 府和居民防灾避护的基本单元, 有利于政府组织管理和居民安全 有序避护. 全市共划分防灾避护单元

129 个, 每个防灾避护单元的规划 要求如下: 至少配置

1 处室外固定应急避护场所和

1 处室内应急 避护场所,以学校或公园绿地作为核心场所,防灾避护单元内至 少有两条与外界联系的应急避护疏散通道, 在单元内设置完善的 标识系统,防灾避护单元需具有统一的管理主体. 第九条 应急避护场所总体布局 2016―2035 年,全市规划中心(区域性)应急避护场所

11 处,场所有效面积共计 92.13 公顷;

固定应急避护场所

405 处, 场所有效面积共计 671.00 公顷;

紧急应急避护场所

975 处,场 所有效面积共计 1026.76 公顷;

室内应急避护场所

770 处,有效 建筑面积共计 200.61 万平方米.1

1 由于中心应急避护场所可兼做固定应急避护场所和紧急应急避护场所,固定应急避护场所可兼做紧急应急避护 场所,故紧急应急避护场所的数量、场所有效面积等指标,均将中心、固定应急避护场所纳入统计;

固定应急 避护场所的数量、场所有效面积等指标,均将中心应急避护场所纳入统计. ―9― 第十条 临时性应急避护场所设置 对于产业密集地区,鼓励适当利用产业园区和厂区开敞空 间,以及厂区周边的非建设用地,设置临时性应急避护场所. 对于人口密集的村庄和居住用地, 适当利用村庄内部的空地 和居住社区内公共空间,以及村庄周边的非建设用地,设置临时 性应急避护场所. 临时性应急避护场所应处在地震断裂带和危险源影响范围 外,需至少设置

2 条通道与外界联系,并在场所临近区域和场所 内部设置临时避护场所标识. ―10―

第二章 区域性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区域性应急避护场所规划建设标准 区域性应急避护有效面积不小于

5 公顷,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0 公里.区域性应急避护场所的功能一般由中心应急避护场所 承担,主要应对跨区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区域性应急避 护场所由省有关单位统筹安排与使用. 第十二条 区域性应急避护场所规划 本规划的

11 处中心应急避护场所均兼备区域性应急避护场 所的功能,根据跨区域突发事件发生的地点,按照就近避护的原 则,由临近事发地的中心应急避护场所作为区域性应急避护场 所,由省有关单位统一协调使用. ―11―

第三章 中心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划 第十三条 中心应急避护场所规划建设标准 1. 场所选择类型 中心应急避护场所是可搭建临时建筑和帐篷、 供灾民较长时 间避护和进行集中救援的固定场所,结合大型城市公园、大型体 育场、大型城市广场、学校等面积较大、较为空旷平整的场地建 设,要求功能齐全、安全度高、可承担区域疏散调度和临时性救 援中心功能. 2. 场所选址要求 (1)水文地质因子筛选要求.场所距地震断裂带大于

200 米,避开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与内涝点距离大于

100 米. (2)危险源因子筛选要求.避开高压走廊安全影响范围, 与燃气管道、成品油输送管道距离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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