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2017-02-21
北京富电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北京富电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与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 《北京富电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订《北京富电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应遵循诚信、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公允 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公司监事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交易的情况, 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关 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资源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董事会 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一)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3、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北京富电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或其他组织.

(二)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上述

(一) 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

(二)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 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上述第四条

(一) 或

(二) 规定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

(一) 或

(二) 规定情形之一 的.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北京富电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理财、受托经营) ;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