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7-01-31
公告编号:2018-020 证券代码:830847 证券简称:晟嘉电气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乐山晟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6月1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6月1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乐山晟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江淑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郑尚顺、敬海燕、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洪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雄、宋梦琴、公司员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纠纷起因:被告违反双方签订合同《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 4*360MW 空 冷超临界火电机组 6KV 开关柜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多次推诿拖延支付货款 公告编号:2018-020 尾款. 基本案情:原告在多次向被告催收货款尾款,都未收到.于是向被告提起诉 讼,目前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判决结果见本文第三点.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依据:双方签订《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 4*360MW 空冷超临界火电机组 6KV 开关柜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XDIIIB140401042)及补充协议. 请求: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尾款

7759873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对双方签订合同无异议,但根据合同第

4 条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方式,被 告凭原告开具合同金额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17%税率)付款,但原告至今未 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故本案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 货款,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外,原告实际供货数量与合同数量不一致, 原告主张的货款应当扣减其未供货部分.

(六)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9月6日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8) 川1181 民初

1879 号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 年8月27 日四川省峨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1. 被告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乐山晟嘉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7,759,873 元;

2.

二、驳回原告乐山晟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服从法院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公告编号:2018-020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结案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结案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8)川1181 民初

1879 号判决书 乐山晟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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