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9-07-13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食用菌种植保险条款 (2011 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清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并由本保险条款列明的种植的食用菌,可以作为本合同的保 险标的(以下简称 保险菌菇 ) :

(一) 设施牢固安全,周边环境卫生;

(二)菌种健康、基料达标、能满足菌菇栽培需要;

(三)堆料、下种符合农时要求.双孢蘑菇和草菇的播种起始日,其它菌菇的开袋起始 日,均必须按菇房编号分别在保单约定栏(保险清单)内载明;

(四)生产记录完备、栽培流程科学合理;

(五)菇农经过技术培训、能理解并接受本保险规定.工厂化菌菇生产企业优先承保. 第三条 下列菌菇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正处在危险状态的在种的菌菇;

(二)已经采收的菌菇;

(三)菌菇制种.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菌菇损失的,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负责赔偿:

(一) 基本保险责任

1、火灾、爆炸、雷击;

2、暴风、台风、龙卷风;

3、暴雨、雹灾、雪灾;

4、低温(特指草菇) .

(二) 病虫害保险责任

1、 双孢蘑菇(低温菇) :胡桃肉状菌、褐腐病、螨虫;

2、 秀珍菇、香菇、茶树菇、金福菇、平菇、白秀姑:绿霉菌;

3、 金针菇:疣孢霉菌;

4、 杏鲍菇:细菌性斑点病;

5、 草菇:基腐病、线虫.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 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拒不接受农业技术部门的意见擅自引进新品种,或采用不成熟的新农艺盲目进 行栽培实验的;

(四)基料或菌种未经消毒,使用劣质菌种或菌种的先天缺陷造成减产的;

(五)动物侵食践踏,其它病虫害造成损失的;

(六)冻害、低温以及倒春寒造成损失的.但保险列明的草菇低温灾害不在此限;

(七) 设施的自然倒塌造成损失的.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二)毁种弃管行为,或改种其它作物的.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八条 保险菌菇的保险金额可以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按传统方式栽培的菌菇 保险金额= 每茬保险产量(公斤/ 平方米 、袋、瓶)*保险数量 *实际保险茬数 *保险单价

(二)工厂化金针菇、草菇生产企业 保险金额=保险产量(公斤/平方米、 袋、瓶)*保险数量 *保险单价

(三)保险产量、保险数量、保险单价均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九条 每次事故的免赔率为 10%.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应当按照农时并在下列期间范围内据实确定,具体应当 在保险单上载明.菌菇全部收获完毕与保单自然终止日不一致时,以先发生者为先: 菇种 可保 茬数 每茬菌菇 可收潮数 茬内各潮均隔 日数 保险期间范围

1、双孢蘑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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