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6-12-30

(ii). 利润或储备资本化;

(iii). 特别分派;

(iv). 涉及股份的供股或涉及股份的购股权;

(v). 涉及其他证券的供股;

8 (vi). 按低於现行市价95%的每股价格发行 (上文第(iv) 段所载事件除外) 全数以现金认购的任何股份 (因 行使换股权而发行的股份除外) ;

或(vii). 按低於紧接该发行的条款公布日期前的最后营业 日的公平市值 (乃由两间著名独立投资银行厘定) 发行或授出 (不论以现金或其他方式) 购股权、认 股权证或其他认购权;

惟在情况(vi)下,换股价须以紧接该发行前的现行换股 价乘以某因数予以调整,因数包括现行市价及紧接该发 行前的已发行股份总数;

及在情况(vii)下,换股价须以 紧接该发行前的现行换股价乘以某因数予以调整,因数 包括现行市价以及将由两间著名独立投资银行厘定的 公平市值及紧接该发行前的已发行股份总数,惟倘(i)已 派发或将派发每股现金股息的公平市值应为该股息公 布之日厘定的每股现金股息金额;

及(ii)若购股权、认股 权证或其他权利於具充分流通性 (按有关投资银行所厘 定) 的市场公开买卖,则有关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其他 权利的公平市值应等於该等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其他权 利自彼等公开买卖的首个交易日起於相关市场的五个 交易日期间每日收市价的算术平均数.独立投资银行应 作为专家厘定对换股价作出公平合理的调整 (若有) , 并应诚实考虑,以反映新债券条文的意图.

9 此乃新债券的条款及条件中所包含的共同条款,并不涉 及任何特定情况.预期本公司寻求利用其灵活性的情况 出现的可行性甚微.诚如上文概述,在对换股价作出调 整前,须谘询两家独立投资银行,且决定将由该等独立 投资银行作出,而非本公司. 本公司将於对新债券的换股价作出任何调整时刊发公 告. 鉴於因数乃由客观及已公布资料组成的预设公式,本 公司认为经参考该因数而作出的任何调整就平衡新债 券的持有人、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而言属公平 合理.本公司亦认为,经参考该因数而作出的任何调 整对全体股东而言整体属公平合理,原因是在相关事 件引发调整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任何该调整本身并不 会授予新债券的持有人任何不利於股东的额外利益. 本公司因而认为上述调整事件乃正常及惯常做法. 初步换股价较: (a) 股份於本公告日期在联交所所报收市价每股1.7港 元折让约33.53%;

10 (b) 股份於截至本公告日期 (包括该日) 止最后五个交 易日在联交所所报平均收市价每股1.604港元折让 约29.55%;

(c) 股份於截至本公告日期 (包括该日) 止最后十个交 易日在联交所所报平均收市价每股1.601港元折让 约29.42%;

及(d) 本集团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即本公司 最近期刊发的综合财务报表的结算日) 的每股经审 核资产净值约1.383港元折让约18.29%. 新债券的持有人将有权於新债券发行之日起至到期日 止期间任何时间全部或按相当於新债券尚未行使本金 额至少100,000港元的任何部分按适用换股价将新债券 转换为新换股股份. 地位 : 新换股股份一经配发及发行,将与新换股股份获发行当 日的其他已发行股份在所有方面享有同等地位. 利息 : 新债券将不计利息. 可转让性 : 新债券可按100,000港元的倍数全部或部分予以转让, 惟 (如需要) 取得联交所预先批准方可将新债券转让予 属本公司关连人士 (定义见上市规则) 的任何承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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