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6-12-30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 25%, 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如 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 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二)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道博嘉美、惠城信德承诺:

1、所持公司股份目前不 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2、基于对公司未来 发展前景的信心, 在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 情况下才可以转让公司股票.

3、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在公司上市后,首次减持公司股 票或持有公司股票比例在 5%以上(含5%)时,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 公告.

4、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份,转让价格参考当时市场价,并按照法 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5、若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该次 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6、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 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股份公司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损失.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公司于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为:

(一)启动条件和程序: 公司上市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公司 股份总数,下同)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稳定 股价措施,公司应当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20 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 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 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公司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规定发布相 关公告.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以下先后顺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中的至少一项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单次增持股票金额不低于其在最 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取得公司现金分红款(税后)总额的 20%.

2、公司董事(不含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含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增持股票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薪酬(税后)总额的 20%.

3、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或回购股票 数量不低于回购时公司股本的 1%,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 上市条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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