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2016-09-28

一、对于首轮问询问题 1,结合郜春海单独为发行人贷款提供担保进一步说明郜春海与 交大资产是否构成共同控制或潜在的一致行动人;

北京交通大学是否仍持有与发行人 业务相关的专利等知识产权及未来安排;

对发行人主要股东比照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的要求进行核查

(一)结合郜春海单独为发行人贷款提供担保进一步说明郜春海与交大资产是否构成 共同控制或潜在的一致行动人 报告期内,郜春海单独为发行人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 8-1-4 保证人 债权人 合同名称 签署日期 保证最高 额 (万元) 合同期限 郜春海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分行 最高额保证合同 2018.4.8 44,000 2018.4.8-2018.12.19 郜春海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分行 最高额保证合同 2016.10.19 38,500 2016.12.5-2017.12.5 郜春海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通州支行 最高额个人连带 责任保证书 2016.6.27 30,000 2016.6.27-2017.6.26 郜春海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安定门支 行 最高额个人连带 责任保证书 2017.8.23 40,000 2017.8.23-2018.8.8 郜春海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分行 最高额个人连带 责任保证书 2019.1.4 40,000 2019.1.4-2020.1.3 报告期内, 郜春海为发行人提供贷款担保均为基于浙商银行和江苏银行的内部管理 要求, 追加郜春海以发行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提供的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浙商银行、 江苏银行及与公司有信贷往来的其他银行未曾要求过发行人股东以股东身份为发行人 贷款提供担保. 郜春海作为法定代表人为发行人贷款提供担保, 该担保并非基于郜春海的股东身份, 同时担保事项与交大资产、交大创新无关,并非郜春海与交大资产、交大创新共同作出 的决定或达成的默契,也并非受交大资产和交大创新的要求、指示或委托.交大资产和 交大创新从未将发行人作为并表企业进行管理.郜春海与交大资产、交大创新不构成共 同控制或潜在一致行动人.

(二)北京交通大学是否仍持有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专利等知识产权及未来安排 经在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http://cpquery.sipo.gov.cn/)查询,北京交 通大学目前仍持有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专利. 北京交大作为行政事业单位不直接从事经 营活动, 作为轨道交通信号领域重要的科研机构,其所持有的发行人业务相关的专利是 在正常开展科研等活动中形成的成果.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除交大资产

2012 年向发行人增资时投入的知识产权外,发行 人的其余知识产权均为发行人自主研发取得.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就建立了独立的研发体 系和研发团队, 与北京交大各自独立开展研发活动, 双方不存在知识产权的争议、 纠纷. 北京交大在出具的《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BTC 知识产权的说明》中确认: 交 控科技与我校之间不存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职务技术成果争议或纠纷. 我校未发现交控科 8-1-5 技及其员工侵犯我校的知识产权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形, 我校及我校员工亦不存在侵犯 交控科技的知识产权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 我校与交控科技双方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 相关的争议、纠纷. 针对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专利,北京交大在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中承 诺: (1)本单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不会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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