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6-09-26
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0一九年五月

2 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 变动报告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 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信达证券 或 本财务顾问 )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 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 对《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 意见,以供投资者和有关各方参考.

为此,本财务顾问特作出以下声明:

(一)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的《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内容 与格式符合规定, 并保证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内容不存在实 质性差异.

(二)本财务顾问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 人已作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 本财务顾问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本次权益变动行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 联关系, 亦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 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 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五) 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报告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内核机构审 查,并获得通过.

(六) 本财务顾问在本次财务顾问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 三方行为.

(七)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

3 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 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 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 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及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 务人出具的《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有关此次 权益变动各方发布的相关公告.

4 目录 声明

2 目录

4 释义

5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6

一、对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6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和决定的核查.6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7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情况的核查.10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要关联企业基本情 况核查

10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19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的核查.20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20

九、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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