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2016-09-21
6 附件

2 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基准票价定价规则

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发挥市场在资源 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民航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规 则.

二、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票价,航空公司 制定、调整基准票价适用本规则.

三、 国内航线旅客运输基准票价最高水平按照本规则第四条 规定的定价公式测算确定.各航空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要求,在 不超过定价公式测算值的范围内,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制 定、调整具体航线旅客运输基准票价.

四、国内航线旅客运输基准票价定价公式为: 普通航线旅客运输基准票价最高水平 = LOG(150,航线距离*0.6)*航线距离*1.1 高原航线旅客运输基准票价最高水平 = LOG(150,航线距离*0.6)*航线距离*1.3

五、国内航线旅客运输基准票价最小计价单位为

10 元,不足10 元部分四舍五入.

六、新开通的国内航线旅客运输基准票价,由航空公司在不 超过定价公式测算值的范围内自主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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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每家航空公司在不超过定价公式测算值范围内,每航季 上调国内航线旅客运输基准票价不得超过

10 条航线,每条航线 每航季基准票价上调幅度不得超过 10%. 航空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以及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 自主决定是否降低国内航线旅客运输基准票价及降价时间、范围、幅度. 上述航季分为夏秋航季和冬春航季, 具体起止日期由民航局 规定.

八、航空公司制定或调整具体航线旅客运输基准票价,应当 至少提前

7 日向社会公布, 同时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抄报民航 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九、航空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价格和反垄断法律、行政法 规和政策规定.

十、航空公司制定新开通的国内航线旅客运输基准票价,不 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重新定价;

调整基准票 价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恢复执行调整前的基准票价. 十

一、各级民航行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 责分工,加强对航空公司价格行为的监管,及时纠正航空公司违 反本规则规定制定、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输基准票价的行为,维 护正常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

二、本规则所称高原航线,指起飞或降落机场海拔高度超 过2000 米的国内航线.

8 新开通的国内航线,指2014 年12 月15 日以后新投入运营 的国内航线. 十

三、本规则由民航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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