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9-08-05

1 ― 京津冀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京津冀地区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的有序 开展,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工作,确保保障性收购 年利用小时数以外的电量能够以市场化的方式实现有效利用, 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9 号)及其配套文件、 《河北省张家口市可再生能 源示范区发展规划》 (发改高技〔2015〕1714 号) 、 《可再生能源 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 (发改能源〔2016〕625 号) 、 《国 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 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6〕1150 号) 、 《关于推进 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 (发改能源〔2016〕1054 号) 、 《电力中长 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 》 (发改能源〔2016〕2784 号) 、 《关于印 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7〕

1684 号) 、 《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 (发 改价格规〔2018〕943 号) 、 《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 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8〕1027 号)等相关政 策规定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 主要是指准入的 电力用户与并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对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 数以外的电量,通过协商、挂牌等市场化方式进行的中长期电量 ―

2 ― 交易. 第三条 京津冀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应在保障性收购框架 下实施, 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内的电量按价格主管部门核 定的火电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全额结算, 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 时数以外的电量应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并以市场交易价格结算, 国 家和相关补贴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京津冀绿色电力交易应按照京津冀地区电网统筹 优化和京津唐电网电力电量统一平衡的要求,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的指导下, 坚持安全第一原则, 坚持市场化交易原则, 促进京津冀可再生能源一体化消纳. 第五条 京津冀绿色电力交易开展初期采用封闭运行模式, 待市场平稳运行后,与京津唐电力中长期交易统一组织开展. 第六条 京津冀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 牵头会同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冀北电力交易 中心及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按照分工开展交易. 第七条 本规则适用于京津冀地区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工 作,分布式可再生能源与配电网内电力用户的市场化交易机制, 按照有关规则执行. 第八条 本规则是《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暂行规则》 的组成部分,试行成熟后,纳入《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暂 行规则》执行.

第二章 市场成员 ―

3 ― 第九条 参与京津冀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市场成员包括 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和电网企业.市场主体包括接入北京、 天津、冀北电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北京、天津、冀北及雄 安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和京津冀地区的售电公司. 市场运营 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 第十条 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定进入或退出绿色电力交易市场,签订和履行入 市协议;

(二)按规定参与市场交易或由电网企业、售电公司代理交 易,履行交易结果;

(三)保证交易电量用于申报范围内的生产自用,按规定支 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 下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五)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

(六)承担交易电量偏差责任,接受相应考核;

(七)其他政策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 按规定进入绿色电力交易市场, 签订和履行入市协议;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 成的购售电合同;

4 ―

(四)对超出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外的电量,需通过 市场竞争的方式获得发电权;

(五)做好可再生能源功率预测预报工作,确保市场化交易 电量预测准确性;

(六)结合历史数据及风资源情况,自愿选择是否参与绿色 电力市场化交易,自行承担市场风险;

(七)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八)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 等相关信息;

(九)其他政策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定进入或退出绿色电力交易市场,签订和履行入 市协议;

(二) 按照相关规定代理电力用户开展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

(三)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四)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

(五)其他政策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负责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四)根据需要代理电力用户参与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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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 服务;

(六)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及 附加等;

(七)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八)其他政策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京津冀绿色电力交易的组织实施,发布交易结果;

(二)负责绿色电力交易平台建设与运维;

(三)负责市场主体注册管理;

(四)负责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

(五)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六)参与拟订交易规则,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和能源监管机 构对交易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七)按规定披露和发布相关信息;

(八) 经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授权在特定情况下干预市场;

(九)其他政策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绿色电力交易的安全校核;

(二)按照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 保电网安全;

(三)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 ―

6 ― 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可再生能源企业优先发 电;

(五)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六)其他政策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市场准入及退出 第十六条 参与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为电采暖 用户、冬奥会场馆设施、电能替代用户和高新技术企业用户,电 力用户类型界定按照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制定的细则执行. 电力用户可自主参与交易或由售电公司以 分表计量、集中 打包 的方式代理开展交易.其中,电采暖用户可由电网企业代 理, 冬奥会场馆设施由北京冬奥组委委托属地省级电网企业代理 参与绿色电力交易. 市场开展初期电采暖用户范围原则上仅限张家口地区. 第十七条 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进入市场用户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绿色发展要求,有 利于京津冀地区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地方政府电力 管理部门结合市场规模和准入条件,以鼓励电采暖用户、冬奥会 场馆设施、电能替代用户和高新技术企业参与交易的原则,出台 辖区内电力用户的具体准入细则,实施准入管理. 第十八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一)按照风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 ―

7 ― 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

(二)接入电网、已并网运行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三)符合相关并网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 售电公司的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依照 《售电公司 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 (发改能源〔2016〕2120 号)文件要求, 由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进入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应保持相 对稳定,不得随意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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