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2016-08-16

(一)项、第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 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

属于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公司的股份;

前述十二个月期限 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离任半年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公司股份占其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7 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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