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2016-08-01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8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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