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2016-07-26

2 条的规定,图案、 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 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的基

4 础上按比例放大. 5.6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 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纸质版可以单 色印刷,标识中的文字应当清晰可辨. 5.7 列入国家能效 领跑者 目录的产品,在目录发布

30 日后出厂 的产品应当使用包含能效 领跑者 信息的能效标识.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型号不同但加 热单元相同、结构相同、热效率和待机状态功率相同的产品在备案 时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 6.2 生产者应当于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进口前向授权机构申请备 案,提交《家用电磁灶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 (见附件 3) ,以及《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 中国能效 标识网 (www.energylabel.gov.cn)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6.3 产品能效标识内容和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向授权机构重 新备案. 6.4 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能效标识的备案工作.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 6.2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 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5 6.5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在每年

3 月15 日前, 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 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型号的 标识备案情况;

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

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 关的资料. 6.6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 标识的公告 7.1 授权机构应当于备案完成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的能效 标识样本.授权机构应当核实并撤销能效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者进 口商的相关备案信息并及时公告. 7.2 授权机构应当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向生产者、消费者和监管 部门等提供产品信息查询服务,及时核实并公告能效标识的核验和 监督检查情况. 7.3 企业、消费者等相关方可通过以下方式对能效标识违规情况进 行投诉和举报: 电话/传真: (010)58811738/1783;

网络: 中国能效标识网 (www.energylabel.gov.cn) . 附件

1 家用电磁灶能源效率标识样式示例

6 7 附件

2 家用电磁灶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 检测单位(盖章) : 主检: 日期: 审核: 日期: 批准: 日期: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者/商标: 委托单位: 制造单位:

8 注意事项1. 报告无 检测报告专用章 或 检测单位公章 无效. 2. 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 检测报告专用章 或 检测单位公章 无效.未经委托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复制本报告的任何部分. 3. 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报告应当加盖骑缝章. 4. 报告涂改无效. 5. 若对检测报告持有异议,应当于收到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向检测 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处理. 6. 委托检测仅对来样负责. 7. 检测和判定依据为家用电磁灶能源效率实施规则所引用标准的 现行有效版本. 检测单位名称: 检测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传真:

邮箱:

9 检测报告编号: 共页第页规格型号 样品名称 商标抽(送)样单序号 样品等级 抽(送)样地点 样品数量 抽(送)样日期 样品基数 到样日期 检测完成日期 原编号或 生产日期 检测和判定依据 依据 检测项目 热效率、待机状态功率 检测结论对XXXX生产的型号为XXXX家用电磁灶的热效率和 待机状态功率两个项目进行检测,所检项目符合 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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