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6-07-17
法律意见书 关于梅州市恒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深圳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 邮编:518017 电话(Tel) : (0755)88265288 传真(Fax) : (0755)88265537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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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释义

4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

6

第二节法律意见书正文

7

一、公司的概况

7

二、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批准和授权

8

三、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条件

9

四、公司的设立

14

五、公司的独立性

18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20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22

八、公司的业务

28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9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36 十

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41 十

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48 十

三、公司的章程

48 十

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49 十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53 十

六、公司的税务

55 十

七、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及合法合规经营情况.57 法律意见书

2 十

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62 结论意见

62 法律意见书

3 关于梅州市恒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字[2016]第039 号致:梅州市恒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 贵公司的委托, 担任贵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 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公布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 (试行) 》 等的相关业务规定, 为贵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 转让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4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 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 全称或含义 公司/恒晖科技/恒晖 股份 梅州市恒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恒晖有限 梅州市恒晖电子有限公司,系公司前身 本次挂牌并公开转 让 公司申请股票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 转让 《公司章程》 《梅州市恒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 公司于

2016 年5月20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通过的《梅州市恒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 《发起人协议》 《梅州市恒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梅州市恒晖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审计报告》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 年5月5日出具的 《梅州市恒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广会审字[2016]G15033980038 号) 报告期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1月-2 月 三会一层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基本标准指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 准指引(试行) 》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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