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6-07-04

63 ・ 质、 愿望等主观性的行动, 它既与 主观世界 相 适应, 也与 客观世界 相适应;

4.沟通行动是主 体间以语言符号为媒介而建立起一种理解和认 同的活动. 哈贝马斯指出: 我把以符号为媒介的 相互作用理解为沟通活动. 相互作用是按照必须 遵守的规范进行的, 而必须遵守的规范规定着相 互的行为期待, 并且必须得到至少两个行动的主 体, 也就是人的理解和承认. [2] 沟通行动则同时 涉及 客观世界 、 社会世界 和 主观世界 的各 项内容. 在沟通行动中, 行动者, 也就是两个沟通 对象要 同时论及客观世界, 社会世界和主观世 界中的事物, 以研究共同的状况规定[3] .总之, 沟 通行动实质上是行为主体之间以语言为媒介, 通 过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诚实对话而达到共识与和 谐的行为. 根据以上所述, 我们可以把沟通行动的特征 归结为以下几点: 1.沟通行动的主体是两个或两 个以上的具有语言和行为能力的人;

2.沟通行动 的手段和媒介是语言;

3.沟通行动的主要形式是 主体之间的诚实对话;

4.沟通行动的目标是通过 对话达到人们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协调一致;

5.沟 通行动的原则是必须以公众认可的社会规范作 为自己的行为规则;

6.沟通行动同时涉及三个世 界: 主观世界、 客观世界和社会世界. ( 二) 沟通行动的实现 由上述分析可见, 沟通行动得以实现的手段 和媒介是语言.要成功实现沟通, 沟通行动的参 与者必须使用能让所有的参与者都能明白的语 言. 在其 普遍语用学 ( universal pragmatics) 理论 中, 哈贝马斯指出, 沟通参与者在沟通过程中的 语言使用行为必须满足下述四项有效宣称: 1.真 理宣称( truth validity claim) : 沟通参与者使用的 语言必须能够反映外界的某种事实, 而且通过语 言能够把这种事实告诉别人;

2. 正当宣称( right- ness claim) : 沟通参与者使用的语言要遵守支配 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

3.真诚宣称( sincer- ity claim) : 沟通参与者使用的语言必须能够真诚 地表达其内心的意愿;

4.可理解宣称( comprehen- sibility claim) : 沟通参与者使用的语言要遵守语 法规则, 不然听者不会明白其要传递的意义.这 四种基本有效性宣称是沟通行动得以实现的决 定性前提, 它们集中到一点, 便是合乎理性的要 求. 哈贝马斯认为, 只有按照理性的要求, 沟通参 与者才能达到对沟通内容的相互理解, 建立新的 一致认识.就整个社会而言, 社会成员只有按照 理性要求进行沟通和对话, 才能达到对客观事物 的共同理解, 建立大家认同一致的行为规范, 从 而保持和谐的人际关系并维护整个社会的团结 和协调. ( 三) 沟通行动与生活世界 在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中, 生活世界与 沟通行动是两个相辅相成的概念. 一方面, 生活世界是沟通行动得以实现的背 景和前提.哈贝马斯认为, 沟通参与者之所以能 够进行没有制约的沟通和诚实对话, 并达成相互 理解与共识, 主要是因为每人都拥有并且在某种 程度上是共同拥有一组庞大而 并不明确的 背 景资料和知识作为指导, 并使得沟通成为可能. 这种背景资料和知识便是哈氏所说的生活世界. 由此可见, 生活世界是沟通主体进行沟通, 取得 相互理解的结构、 背景或前提, 是沟通得以实现 的先验场所. 沟通参与者正是在这个场所里交互 地提出要求, 以致他们的表达与世界(客观的、 社 会的和主观的世界)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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