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2016-06-18
1 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本公司」 ) (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於2019年1月1日生效的 审核委员会的职权围 1.

成员 1.1 审核委员会 ( 「委员会」 ) 的成员须由本公司董事会 ( 「董事会」 ) 委任. 1.2 委员会至少要有三名成员,全部必须为非执行董事. 1.3 委员会的大部份成员必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至少要有一名具备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 「 《上市规则》 」 ) 所规定的适当专业资 格,或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1.4 现时负责审计本公司帐目的核数公司的前任合夥人在以下日期起计两年 内,不得担任委员会的成员: (a) 他终止成为该公司合夥人的日期;

或(b) 他不再享有该公司财务利益的日期, 以日期较后者为准. 2. 主席 2.1 委员会的主席 ( 「主席」 ) 须由董事会委任,亦必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2.2 主席应当主持委员会的会议. 2.3 若主席缺席,其余与会成员应从他们之中推选一位主持委员会的会议. LR 3.21 LR 3.21 App.

14 C3.2 LR 3.21

2 3. 秘书 3.1 委员会的秘书 ( 「委员会秘书」 )

1 由本公司秘书出任.委员会秘书 (如其未能 出席,则其委派的代表或由委员会在会议上委任的人士) 应出席委员会会议 及为会议作记录.委员会亦可随时委任或罢免委员会秘书. 4. 委员会会议的程式 除下文另有指明外,载列於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 (不时作出修订) 有关规 董事会会议程式的条文,亦适用於委员会会议. 4.1 法定人数 4.1.1 委员会会议的开会法定人数为任何两名成员. 4.1.2 在委员会会议开始时,会议秘书应确定是否存在任何利益冲突并作相应记 录.若有委员会成员或其联系人於委员会会议上任何议案中占有重大利 益,有关成员不得计入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并且必须放弃表决. 4.1.3 具备法定人数并以适当方式召开的委员会会议应有权行使委员会被赋予的 或可由委员会行使的全部或任何职权、权力及酌情权. 4.2 会议次数 4.2.1 委员会应每年召开至少两次会议,以审阅及讨论本公司的中期及年度财务 报表.委员会亦可在有需要时召开额外会议.此外,委员会主席亦可酌情 召开额外会议. 4.2.2 委员会应至少每年与本公司的外聘核数师开会两次.若外聘核数师认为有 需要时,可要求召开会议. 4.3 出席会议 4.3.1 委员会成员可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或透过其他电子沟通方式或由成员协 定的其他方式参与会议.

1 委员会秘书一般为公司秘书,但亦可是获委员会任命之任何其他人士. App.

14 C3.3(i)

3 4.3.2 在合适或需要的情况下,首席财务官、其他董事、内部审核部主管 (如有) 、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由委员会成员邀请的人士及外聘核数师的代表通 常会出席委员会会议可出席委员会会议. 4.4 会议通告 4.4.1 委员会会议可由其任何一位成员或委员会秘书召开. 4.4.2 除非委员会全体成员另作协议,否则委员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应最迟在会议 举行日期前7天发出.至於其他委员会会议,应发出合理通知. 4.4.3 会议议程及全部相关会议档应最迟在会议举行日期前3天 (或由成员协议的 其他时限) 送交委员会全体成员及 (如适合) 其他出席会议人士. 4.4.4 委员会的任何成员有权向委员会秘书发出通知,在委员会会议议程中加入 与委员会的职责有关的其他事项. 4.5 会议纪录 4.5.1 委员会秘书应对委员会在会议上所考虑事项及达致的决议作足够详细的记 录,其中应该包括出席会议人士的姓名和委员会成员提出的任何疑虑及 或表达的反对意见. 4.5.2 委员会会议纪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发送予委员 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作其纪录之用. 4.5.3 委员会的完整会议纪录应由委员会秘书保存,若有委员会或董事会成员发 出合理通知,应公开有关会议纪录供其在任何合理的时段查阅. 4.6 书面决议案 4.6.1 在不影响 《上市规则》 的任何规定下,委员会可在全体成员同意下通过及采 纳书面决议案. 5. 委员会的责任及职权 5.1 委员会的责任及职权应包括载列於 《上市规则》附录14- 《企业管治守则》 (不时作出修订) 之相关守则条文内的责任及职权. 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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