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6-06-11

第六章? 一般条款.10? 第二十二条? 如实告知.10? 第二十三条? 年龄性别错误.10? 第二十四条? 犹豫期.10? 第二十五条? 受益人指定与变更.10? 第二十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11? 7/48

2 长生长生福优加重大疾病保险 第二十七条? 通讯地址变更.11?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11? 第二十九条? 争议处理.11?

第七章? 附表.12? 附表一:轻症疾病种类表.12? 附表二:中症疾病种类表.17? 附表三:重大疾病种类表.20? 8/48

3 长生长生福优加重大疾病保险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 均指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合 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长生长生福优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及投保范围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其他投保文件、 体检报告书、效力恢复申请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至六十五周岁

1 .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一、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2 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3 或经我们认可的医 院4的专科医生

5 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

6 (无论一种或多种) ,我们按本合同 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7 (无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有效, 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 并经 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但 未达到中症疾病

8 或重大疾病

9 给付标准,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 险金. 本合同每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 且每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日期须 至少为九十日.当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 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 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其中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罹患的轻症疾病已经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定

1 周岁: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准计算.

2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不属于意外伤 害. 猝死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 属于疾病身故.

3 发病:指被保险人出现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的前兆或者异常的身体状况,且已 经显现足以使一般人引起关注并寻求诊断、治理或护理的病症.

4 认可的医院: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医院等级分类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

5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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