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2016-06-01

3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 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保证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金额 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由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 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基金管理人与其签署的《担保协议》及其出具的《担保函》中称 担 保人 ) ,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期承担保本偿付 责任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或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具体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 开始前进行相关公告

5、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基金管理人通过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保证人为 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 金额保证

6、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基金合同:指《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4

8、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9、招募说明书:指《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0、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2004 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

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3、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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