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6-05-31
关于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 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李志勇律师、李辉律师出席并见证了 贵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 (2016 年修订) 》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7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 )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 )之规定,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会议审议事项、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进行公告, 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19 年4月29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次会议决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2019 年4月30 日、2019 年5月25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及 巨潮资讯 网站分别披露了《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 开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并明 确载明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关于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会议按上述会议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召开, 公司董事长李成 章先生主持了会议. 公司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 股东 )共9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679,369,8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0802%.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持股凭 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股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会议的 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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