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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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公告重庆钢铁(集 团) 有限责任公司解除质押及质押股份本公告乃重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本 公司」 ) 根愀哿辖灰姿邢薰局と鲜泄嬖(「上 市规则」 ) 第13.17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 部项下的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本公司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重庆钢铁(集 团) 有限责任公司(「重 钢控股」 ) 的通知,表示重钢控股持有本公司2,096,981,600股股份中,其中200,000,000 股 (占 本公司总股本的4.5%) 於2016 年9月29 日质押登记到期并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同日,又因本公司融资需要,重钢控股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00,000,000股限售流通A 股股份质押给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重钢控股为出质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为质权人,质押登记日为2016年9月29日,相关证券质押登记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截至本公告日,重钢控股共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2,096,981,6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7.27%;

本次股份解质及质押后,重钢控股累计质押的本公司股份数量为952,000,000 股,占其持股总数的45.40%,占本公司总股本的C2C21.46%.本次股份质押的目的是为本公司於2016年9月23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订金额为人民币14亿元及为期一年的授信合同提供担保.重钢控股具备资金偿还能力,暂无可能引发的风险. 重钢控股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及关连人士,故本次股份质押作为关连人士向本公司提供之财务援助,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由於本次股份质押由重钢控股按一般商业条款向本公司提供,其中并无就财务资助以本公司资产作出抵押,故根鲜泄嬖虻14A.90条,本次股份质押获豁免遵守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承董事会命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游晓安中国重庆,2016 年10 月12 日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董事为:刘大卫先生(非 执行董事) 、周宏先生(非 执行董事) 、涂德令先生(执 行董事) 、李仁生先生(执 行董事) 、张理全先生(执 行董事) 、姚小虎先生(执 行董事) 、徐以祥先生(独 立非执行董事) 、 辛清泉先生(独 立非执行董事) 及王振华先生(独 立非执行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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