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6-05-02

朱在龙先生以自有资金 1,020.4082 万元受让治丞智能股东潘春燕

705 万股、 卢苏林

45 万股.

4、股权转让后,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潘治丞 840.00 28.00 朱在龙 750.00 25.00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600.00 20.00 卢连英 390.00 13.00 潘春燕 225.00 7.50 卢苏林 195.00 6.50 合计 3,000.00 100.00 本次股权转让的同时, 卢连英向潘治丞转让 5%的股份, 另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以标的公司截至

2015 年7月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基础,参照标的公司经评 估的净资产额、公司的盈利情况及未来的业务规划,经本次交易各方协商后确定, 公司及朱在龙先生以每股 1.3605 元的价格支付股权受让款. 本次股权转让定价合理 公允,不存在损害本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交易涉及签署的合同为 《关于浙江治丞智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1350 万元注 册资本转让之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签署各方分别为本公司、朱在龙先生及治丞智能 原股东卢连英女士、潘春燕先生、卢苏林先生、潘治丞先生,主要内容为:

1、标的公司的股权转让 1) 转让方和受让方同意,转让方分别依本协议之约定分别将其持有的拟转让 股权按本协议鉴于条款中拟转让股权之股数转让予受让方,受让方依本协议之约定 受让转让方持有的拟转让股权(以下简称 本次股权转让 ) . 2) 转让方和受让方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价款共计为人民币 18,367,373 元(以 下简称 股权转让款 ) ,其中朱在龙受让人民币

750 万元注册资本对应的股权转让 价格为人民币 10,204,082 元, 景兴纸业受让人民币

600 万元注册资本对应的股权转 让价格为人民币 8,163,265 元. 3) 各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

10 日内,应相应修改治丞智能的章程,并在治丞 智能的章程中修订本协议涉及的的相应内容. 治丞智能应在本协议生效后的

30 日内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各方应予配合. 4) 受让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 50%的股权转让款, 于转股完成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其余 50%股权受让款,受让方在向上述 银行账户支付股权转让款即视为受让方已经向转让方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 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转让方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先决条件 1)各方同意,本协议自景兴纸业董事会批准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后生效. 2)本协议所述之先决条件在本协议签署之后

30 日内未得到满足,受让方可经 书面通知转让方后立即终止本协议,受让方无须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3、转让方及潘治丞的保证和承诺 1) 在本协议签署日及转股完成日,转让方及潘治丞保证治丞智能在经营、效益、财务及财产状况方面没有任何重大的不利变化(包括在本协议签署后不进行分 红) . 2) 转让方及潘治丞确认,受让方受让拟转让股权是以治丞智能最终实现上市 为目的;

转让方及潘治丞承诺,于本协议项下交易完成后,其将确保治丞智能的上 市、挂牌或其他任何资本市场的运作均由受让方主导、并按受让方的要求开展相关 工作,并且其将全力配合受让方完成前述工作. 3) 转让方及潘治丞将承担由于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 法律责任并赔偿有可能给受让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4) 潘治丞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意转让方向受让方出让股权. 5) 转让方及潘治丞同意,如转让方及潘治丞违反本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项下 之约定(包括但不限于陈述保证、承诺等事项) ,则受让方有权选择是否继续持有治 丞智能股权,如受让方选择退出治丞智能,则转让方及潘治丞应确保通过受让股权 的方式使得受让方可顺利退出治丞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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