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6-05-02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齿科医疗保险条款 (产品注册号:C0001633251201806220543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

凡涉 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出生满

60 天, 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 为投保人.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父母或 其他法定监护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经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续保不 受此限)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医疗机构接受本保险合同所附《齿科诊疗码分类表》中 所列三类治疗项目(包括保健治疗项目、基本治疗项目、复杂治疗项目)的,保险人对由此 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各类治疗项目约定给付比例分别给付保健治疗费用保险金、 基本治疗 费用保险金或复杂治疗费用保险金.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各类治疗项目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所载明的被保险 人各类治疗项目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同一类项治疗项目费用保险金达到该被保 险人该项治疗项目费用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该项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齿科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

(一)因意外事故导致的齿科费用;

(二)无论任何情形(包括紧急情形) ,被保险人在非保险单载明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 的齿科费用;

(三)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治疗费用;

(四)非被保险人本人就医发生的齿科医疗费用;

(五)被保险人因未遵照保险单载明医疗机构的医生医嘱而发生的齿科费用;

(六)被保险人因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发生的齿科费用;

(七)因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殴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抗 拒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而发生的齿科费用;

(八)被保险人酗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期间发生的齿科损伤有关的齿科费用;

(九)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而发生的齿科费用;

(十)本合同所附《齿科诊疗码分类表》中未列明的医疗项目发生的治疗费用. 保险金额 第七条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健治疗保险金额、基本治疗保险金额、复杂治疗保险金额分 别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健治疗保险金、 基本治疗保险金、 复杂治疗保险金责任的 最高限额.保健治疗保险金额、基本治疗保险金额、复杂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 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 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对不 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 并 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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