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6-04-11
1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 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 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北京荣之联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文件,结合公司实际状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应当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 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证券投资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 披露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的日常工作部门.未经董事会秘书书面批准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 核通过)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其他部门、人员泄露、报道、提供有关涉 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 第四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 部门、 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及 其他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2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

(三) 本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以及相关岗位人员;

(五)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 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 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接受服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中介机构,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发起方,上市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 向其报送信息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内幕信息, 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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